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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季松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松,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67号原告:季松,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林云财,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五楼。被告: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三区二十一号。原告季松与被告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