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姜群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936号原告姜群,男,汉族,1968年1月7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姜森,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宋培铎,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群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邮寄《缴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