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石明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石明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1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告石明珠,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石明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