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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三成与孙井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三成,孙井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4545号原告梁三成,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孙井丰,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梁三成与被告孙井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是事故车辆桂A×××××小型客车的车主,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赔偿该车的财产损失。原告遂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三成负担。审判员  梁红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