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侯林清与孙亮、詹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清,孙亮,詹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966号原告侯林清,男,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村民。委托代理人李三刚,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男,生于1991年1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被告詹建华,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林清与被告孙亮、詹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林清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林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侯林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