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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夏顺其、梅平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夏顺其,梅平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1171号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苏文弟。委托代理人:曾宣龙、潘晓东,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顺其,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永丰三巷39号,身份证号:330723196308230037。委托代理人:仰忠,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平原,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永丰三巷39号,身份证号:330723196811294820。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顺其、梅平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武义仙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