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分行申请执行高金香、张永福、张忠怀、任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分行,高金香,张永福,张忠怀,任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分行,住址陇南市武都区下北山路运管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克举,系该公司陇南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金香,女,现年46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张永福,男,现年49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张忠怀,男,现年59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任克文,男,现年56岁,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分行与高金香、张永福、张忠怀、任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福身患重病,因治疗欠下巨额外债,无偿还贷款能力。其他被执行人都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