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伟、沈东琴申请执行伊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沈东琴,伊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住伊宁市。申请执行人:沈东琴,住伊宁市。被执行人:伊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沈东琴与被告伊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2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