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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康与被告吕家伟、刘安明、梁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康,吕家伟,刘安明,梁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99号原告卢康,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邓店北村北新街*号,村民。被告吕家伟,男,199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白水县雷牙镇卓子村*组,村民。被告刘安明,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太香村*组,村民。被告梁星,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白水县白水矿家委会单身楼,居民。原告卢康与被告吕家伟、刘安明、梁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卢康负担。审判员 魏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