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伟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伟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473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我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城,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系原告员工。被告:叶伟木,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