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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啟正与黄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庆,黄啟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庆,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超(系黄国庆妻子),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啟正,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国庆因与被上诉人黄啟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啟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上诉人黄国庆对黄啟正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啟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啟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啟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啟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开路审 判 员  潘斌发代理审判员  李延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