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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正平、陆乜刀与吴思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平,陆乜刀,吴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42号申请人陆正平(系被害人陆贤保之父),男,住广南县。申请人陆乜刀(系被害人陆贤保之母),女,住址同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贤生,男,住广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思忠,男,住开远市。申请人陆正平、陆乜刀与吴思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正平、陆乜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214.8元,现已执行得款1000元,尚欠251214.8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吴思忠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51214.8元给陆正平、陆乜刀,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200000元给陆正平、陆乜刀。二、执行费3683元由吴思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