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海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763号罪犯张海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曹金谭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以(2011)冀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海旺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海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张海旺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马少华、崔文昊及罪犯证明人邵红涛、冯品瑞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多次、结伙、持械实施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