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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佩臻与黄西洋、张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臻,黄西洋,张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240号申请人:李佩臻。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新。被申请人:黄西洋。被申请人:张凤仙。申请人李佩臻与被申请人黄西洋、张凤仙、王天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佩臻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凤仙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雁北路1628号1单元503室楼房一套。申请人李佩臻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川区支公司投保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佩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凤仙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雁北路1628号1单元503室楼房一套。。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李佩臻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