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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艳与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830号原告(反诉被告):朱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龙,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瀛海写字楼A座513室。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艳诉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朱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朱艳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系减半收取),由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崇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