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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宋文超、宋兴旺、孙海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宋文超,宋兴旺,孙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14号之五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法定代表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宋文超,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宋兴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海珠,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文超、宋兴旺、孙海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兴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