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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启荣与莫爱春、覃远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启荣,莫爱春,覃远东,陆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覃启荣,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莫爱春,女,1967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覃远东,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陆成益,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启荣与被执行人莫爱春、覃远东、陆成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成益在大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羌圩信用社有存款。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成益在大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羌圩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66的存款人民币88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