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道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凡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清,刘凡银,王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清,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凡银,男,1962年6月27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伸全,男,1963年3月30日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凡银、王伸全的存款20726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凡银、王伸全的收入207265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凡银、王伸全价值2072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