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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马修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娟,马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女,1986年7月6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马修龙,男,1967年5月20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修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88.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141元。但被执行人马修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修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修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修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