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伟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邦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渝01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阅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伟及其辩护人杨邦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抢劫的事实2013年5月5日晚23时许,肖寒兵因女朋友王某某和朋友李某到重庆市涪陵区物资小区车某的租住房玩耍至晚未归而生气,被告人张伟便和肖寒兵等人一起到物资小区找王某某,因王某某经肖寒兵、张伟等人多次电话联系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才下楼,并且李某、车某不同意下楼与张伟等人解释。张伟便电话邀约秦源、陈望等人带上砍刀到物资小区打人。陈望、秦源等人持刀先后来到物资小区。张伟、肖寒兵等一行八人在上楼找李某的过程中,张伟和秦源提出抢劫钱财。张伟叫王某某敲门进入车某的租住房客厅后,张伟和秦源、肖寒兵、陈望等人对李某和车某进行了殴打后,张伟和秦源进入车某卧室内抢走车某人民币995元和一个联想智能手机。被告人张伟分得人民币200元。二、寻衅滋事的事实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伟与秦源、肖寒兵在重庆市涪陵区易家坝玩耍时,张伟认为被害人游某说话不尊重自己,便与秦源、肖寒兵寻找被害人准备对其殴打。张伟与秦源、肖寒兵三人易家坝找到游某,张伟电话邀陈望来帮忙,张伟、肖寒兵对游某打耳光并用脚踢,秦源解下自己的腰带抽了游某的胸部,之后,四人把游某带到张伟的媳妇刘某在八角井后街的家中。张伟一脚把游某踢进客厅里,并叫游某跪下后,张伟、陈望再次对游某进行了殴打。陈望以游某的朋友罗某某说了他的坏话为由,叫游某把罗某某约到八角井电影院来。在八角井电影院门口,张伟、陈望、肖寒兵围住罗某某,秦源拿出水果刀威胁罗某某,又用皮带抽打罗某某,后把罗某某押到刘某家中,张伟叫罗某某跪下,张伟、秦源等人对罗某某进行打耳光、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且逼罗某某自己打自己耳光。罗某某对他们说好话后,张伟才让游某和罗某某离开。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立案时间及被告人张伟到案情况。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伟和同案人秦源、肖寒兵等人指认2013年4月殴打罗某某的地点和指认2013年5月6日在物资小区殴被害人车某、李某的现场。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从同案人秦源和陈望处提取折叠刀一把,经认定均属于管制刀具。4.被告人张伟及同案人秦源、肖寒兵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2013年5月6日凌晨他们伙同在物资小区参与殴打和抢劫的行为人及被害人车某、李某。5.证人任某某、雷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们辨认2013年5月6日凌晨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张伟及同案人秦源、肖寒兵、陈望等人及被害人车某、李某;王某某辨认出2013年4月被张伟等人殴打的被害人罗某某。6.被害人车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张伟是2013年5月6日凌晨在物资小区租住房内殴打车某和抢走车某钱的行为人;辨认出被告人张伟和秦源、肖寒兵是2013年4月对罗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人。7.被害人车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5日晚上7点多,他和朋友李某带王某某在涪陵太极大道物资小区3单元10-4朋友程某某租赁房中玩,当时房中还住有程某某、程某某的女友和程的另一个朋友陈某某。晚上12点左右,王某某跟李某说男朋友在楼下等她。王某某走后,约凌晨2点钟左右,李某和他接到王某某男朋友的电话,让他们下去把事情说清楚,他们不同意。约凌晨3点,听见有人敲门,他去开门,包括王某某进来八个人,他们把房间里面的人都叫到客厅,问谁是李某,李某主动承认了,对方殴打李某,都是扇耳光,用脚踢和用拳头打,之后又来殴打他,打完后,问他和李某准备怎么办,他和李某没有说话,又被拳打脚踢。李某问准备怎么办,其中有个人叫他们出去说,李某准备出去。他不想李某出事,就问那几个人是不是想要钱。其中有个人将他带到厨房,他问要好多,那个人说要两千。他说没有这么多,要看了来。那个人跟他进了房间,他从挎包里摸出900多元和联想A300黑色智能手机给那个人。这时民警来敲门,那几个人将刀藏起来,张伟跑到他房间。找他拿钱的人躲在衣柜。警察带走了王某某的男朋友和另外一个人。民警走后,张伟和找他要钱的人先离开,过了十几分钟,被警察带走的两个人回来了,几个人陆陆续续走了。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5日晚上7点多,他带王某某到其朋友车某与人合租的涪陵太极大道物资小区的房间里玩。房子是三人合租的,有三个房间。5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接了个男的电话,过了半个小时,那个男的叫王某某下去,王某某下楼时说是他男朋友。王某某的男朋友给他和车某打电话,叫他们下去,他们没有下去。凌晨3时许,有人敲门,车某去开门,加上王某某一共八个人进了房间。有三个人围过来踢了他几脚,其中一个人拿皮带抽他的头、背,另外一个拿刀敲他的背部,那群人连车某一起打,扇耳光,用脚踢。打完后,王某某的男朋友说必须给他交代,他没有说话,车某问要多少钱。其中有个人说要十万,车某说没有。两个男的将车某喊去卧室,他在客厅。两个男的拿了车某900余元和一部手机。不久,警察来了,带走了两个人后,拿钱的两个人跑了。过了一会,被带走的两个人回来,问张伟在哪里。车某说拿了近1000元和一部手机给张伟。从派出所回来的较矮的人说拿钱不行,并给张伟电话,喊张伟把钱拿回来还给车某,张伟说没拿钱。9.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伟借口说他背后说张伟坏话,不尊重张伟,便与秦源、肖寒兵等人在易家坝找到他,围住他打耳光并用脚踢,秦源解下腰带抽了他的胸部,并把他带到张伟的媳妇刘某在八角井后街的家中。张伟、陈望等人再次对他进行了殴打。并叫他把罗某某骗出来,因为罗某某与刘某谈过朋友,张伟、秦源、肖寒兵等人对罗某某拳打脚踢,并命罗某某跪下自己打自己耳光,打了十几分钟,才放他和罗某某离开。10.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他在南门山八角井三岔路口的车站等游某,张伟和另外三人来将他围着,一个人将他踢倒在地上。踢他的人拿了一把长约10厘米的折叠刀叫他起来。张伟等四人又将他押到刘某家对他殴打。陈望叫他自己打自己十几分钟后,张伟才叫他走了。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涪陵太极大道物资小区3单元10-4的房子是他幺爸徐某1的房子,房间是三间一厅,他幺爸全家人都在福建的。2007年他幺爸买来之后一直租出去的,2013年一年是租给一个叫程某某的男子,程某某租来后与其他两个男子一起居住生活。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晚,她到李某处玩。肖寒兵到物资小区找她,并打电话让李某下楼把事情说清楚。李某说不下来并挂了电话。张伟在旁边很生气,就给陈望、秦源等人打电话。他们来后,张伟、秦源、陈望、雷某、任某某、游某、肖寒兵和她一共八个人一起上楼。秦源和陈望各拿了砍刀。张伟说上去教训李某等人,顺便拿点钱,这么晚了打车出来不容易。她说李某没有钱,有人说来都来了,怎么都要弄点钱走。张伟叫她敲门,车某开门后,张伟等人对李某、车某拳打脚踢,张伟和秦源将车某押到的房间内。有警察来了,带走了肖寒兵和陈望。车某说张伟找他要了1000元钱和一部手机。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张伟、秦源、陈望、肖寒兵、游某到涪陵八角井游凤家中,张伟叫游某跪下。张伟、陈望一边骂一边打游某,都是拳打脚踢、打耳光的方式。张伟叫游某喊罗某某到八角井来,要打罗某某。过了十几分钟,罗某某被押到房间,全身很脏。张伟叫罗某某跪着,四个人开始打罗某某,张伟、陈望拳打脚踢打得很凶,秦源、肖寒兵只是打了几耳光。陈望叫罗某某自己打自己之后,张伟他们才让游某、罗某某离开。1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凌晨2时许,张伟在电话里喊他和游某到金盾小区去打人。他和游某在物资小区看到雷某、肖寒兵、张伟、王某某、陈望、秦源。陈望、秦源都拿了砍刀。秦源说大老远过来要拿点钱,雷某说打了就算了,不要钱。王某某说李某身上没有钱,张伟叫他们上去,到了十楼,张伟叫王某某敲门,里面瘦高个子(车某)把门打开,他们一群人冲进去。张伟、陈望、游某、秦源对李某、车某拳打脚踢。之后秦源、张伟将车某喊进厨房,后又到房间,后来警察来了,将陈望、肖寒兵带到派出所。警察出门后,张伟和秦源离开。陈望和肖寒兵回来,陈望问车某张伟和秦源有没有拿钱,车某说拿了将近1000元和一部手机。雷某打电话叫张伟把钱拿回来,张伟说没有拿钱。14.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晚,任某某接到张伟的电话,叫他和任某某到金盾小区那边找他。在物资小区会合的人还有雷某、肖寒兵、王某某、张伟、陈望、秦源。陈望拿了刀,腰间还有一把猎刀,秦源拿了把刀。大家会合后往楼上走,一边商量事情怎么做。张伟提出上去喊对方拿点钱,把这个事情了啦。雷某说直接打一顿就好了,用不着拿钱。秦源说大老远都来了,不能光打一顿就行了。王某某说李某没有什么钱。当时在场的很多人都说要得,表示可以弄点钱。陈望叫他帮忙拿刀。王某某敲开门后,他们冲进去。有一个人(车某)准备打电话,秦源叫那个人把电话放到桌上。陈望叫车某和李某坐下来谈,并摸出一把跳刀对着车某的脖子,打了一耳光。肖寒兵问谁是李某,并冲上去开始打。另外五个人也开始打李某。雷某和王某某没有动手,他们都是用拳头打,还打耳光和用脚踢。他手上拿着陈望的长刀,并用刀背砍李某,还用皮带打了一阵。张伟过去打车某一耳光,秦源指着车某说他们大老远的跑来,要是不拿钱出来,事情肯定办不到。车某说钱的事情好商量。车某和秦源进厨房说了些什么。后来张伟、秦源带车某进卧室。过了几分钟,警察来了。警察把陈望和肖寒兵带走后,秦源和张伟先走,叫他们等到肖寒兵和陈望一起走。他问车某被拿了钱没有,车某说拿了1000元钱和一部手机。过了一会,他们把事情告诉了回来后的陈望和肖寒兵。他们都给张伟打电话,叫张伟回来。张伟说没有拿钱。1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凌晨,肖寒兵因为王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在一起,叫他和张伟过去看下。到物资小区,肖寒兵一直打电话,过了一会王某某从物资小区出来。肖寒兵说要上去找那个男的,张伟也在旁边打电话。后来,游某、任某某、陈望、秦源来了。陈望、秦源都拿了刀。他们一起上楼,一边商量怎么做。他走在后面,听见走在前面的人说上去找对方拿钱,他说上去打一顿就行了,不要拿钱,前面的人也没有人理他。上到十楼,张伟叫王某某把门叫开,他们冲进去,客厅有两个人。张伟、肖寒兵等从卧室里面又喊出来三个人。开门的那个人(车某)打手机,秦源用手指着叫车某把手机放茶几上。陈望、秦源、肖寒兵把车某围着,陈望打了车某几耳光,摸出一把猎刀对着车某的脖子,一边骂一边打。后来秦源也很激动,拿出刀去骂车某,说事情不可能就这样算了,提刀吓那个人。他们把秦源拉开,一起冲上去拳打脚踢。他一直站着没有动手。肖寒兵问谁是李某,并冲上去开始打,其他人也跟上去打,都是拳打脚踢。秦源把车某带到厨房,过了一会,张伟也跟着进去。警察来了,带走了陈望和肖寒兵。秦源、张伟在警察走后也走了,他回来听说车某的钱和手机被张伟、秦源拿走了。他给张伟打电话,张伟说他没有拿钱就把电话挂了。16.同案人肖寒兵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5日晚上23时许,他回到家,张伟告诉他王某某去见一个男的了。他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说在物资小区朋友家。他当时有点生气,打电话叫雷某过来。张伟说一起去看下怎么回事,并从家里拿了长约15公分的折叠刀带在身上。第二天凌晨零时许,他们打很久电话,王某某才下来。王某某告诉他在李某家里玩。他打电话叫李某下来,李某不下来并关机,张伟马上电话通知陈望、任某某、游某、秦源拿凶器来打架。过来大约30分钟,陈望、任某某、游某、秦源陆续赶到。陈望、秦源都拿有砍刀,张伟把折叠刀给他。上楼的时候,张伟最先提出找李某拿点钱,秦源也说大家这么多人,要拿点钱才行。当时雷某说打一顿就行了,不要去拿钱。到了十楼,张伟叫王某某敲门,开门是李某的朋友(车某),陈望把车某推到沙发上,他们把房间里所有人叫到客厅站着。陈望问车某事情怎么解决,拿出猎刀打开比着车某的脖子,扇了两耳光,张伟、秦源也拿刀吓了车某。他问哪个是李某,李某举手,他上去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游某拿刀背砍了李某还用皮带抽了几下,其他人都是扇耳光,用脚踢,当时场面混乱,只有王某某和雷某没有动手。张伟问车某事情怎么解决,叫车某拿钱出来。车某问要多少钱,雷某劝张伟不要拿钱。张伟没有说什么,和秦源将车某拉到房间。其他人在外面,后来警察来了,将他和陈望被带到派出所。5月6日凌晨三四点,他回到李某家,发现张伟、秦源离开了,有人说张伟将车某的手机和1000元钱拿走了。他们叫张伟把钱拿出来,张伟不同意。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和张伟在一起,张伟说游某背叛他,要打游某,并打电话叫秦源带刀具到易家坝找他们。张伟在易家坝水池边找到游某,叫他和秦源押游某到水上乐园人少的地方,且打电话叫陈望过来。他和张伟、秦源、陈望他们四人将游某押到刘某家。进门后,张伟叫游某跪着用拳头打游某背部,陈望扇了几耳光并踢了几脚。秦源先走了。陈望提出要教训罗某某,叫游某叫罗某某出来。游某将罗某某叫至八角井三岔路口车站。他、张伟、陈望下楼,看见罗某某。秦源恰巧在等车,他们四人将罗某某围住,将罗某某压至刘某家,张伟叫罗某某跪着,陈望上去踩罗某某头部,秦源叫罗某某自己打自己耳光,过了一阵,张伟放游某、罗某某走了。17.同案人秦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6日凌晨零时左右,张伟打电话说在金盾小区和别人吵嘴,叫他把东西拿起。他从床下拿出刀别在背上打车去物资小区。他下车后看见有张伟、陈望、王某某、肖寒兵、游某和另外两个人。他看到陈望带有一把50至60厘米的砍刀,他们一起往物资小区楼上走,一边走一边商量去后怎么做。张伟说上去找那边拿钱了事,他当时说他们这么多人,这么远跑来,肯定要拿点钱才行,大家基本都是同意了,只有一个人反对,说打下就算了,不拿钱。上到十楼,王某某叫李某开门,车某开门后,陈望和张伟立即冲进去。他怕车某报警,叫车某把手机放到茶几上。陈望问车某事情怎么弄,看是拿钱还是怎么做。车某说没有钱,陈望打了车某两耳光,摸出一把猎刀对着车某的脖子,肖寒兵最先冲上去打李某的耳光和用脚踢。见肖寒兵在打,他上去也是打耳光和用脚踢。张伟说车某装大,开始打车某耳光和用脚踢。大家都在打,有人拿皮带抽,有人用拳头打。他拔出那把刀,准备砍车某,后头有人拉住他。他把车某叫到厨房。车某问怎么办,他说他们来了这么多人,跑这么远,最少要2000元。车某说身上只有600元,他说可以,叫车某先把钱拿来。车某带他去卧室拿钱,张伟也一起去的卧室,卧室内只有他们三个人。车某拿出995元和一部手机。他拿钱,张伟拿手机准备出门时,警察来了,他们在屋内等警察走后才出来。他给了张伟200元,余下的钱买了毒品和吃饭花销,手机他在用,后来丢了。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张伟给他电话,叫他去易家坝。张伟说游某说了不尊重他的话。他、肖寒兵、张伟在易家坝找到游某。张伟叫他们将游某带到水上乐园殴打游某。张伟在路上打电话叫陈望来打游某。张伟打了游某几耳光还踢了几脚。肖寒兵和他都打了游某,陈望来了叫他们把游某弄走。四人将游某带到位于八角井人民后街的刘某家。进屋后,张伟一脚将游某踢到客厅,叫游某跪着。张伟、陈望拳打脚踢。他接到朋友的电话就走了。他在八角井等了十几分钟出租车,看见张伟、陈望、肖寒兵朝他跑来,张伟叫他挡住在车站等车的一个二十多岁的人(罗某某)。他最先挡住后,一脚把罗某某提到地上。张伟扇了罗某某几耳光。四个人在张伟的提议下将罗某某押到刘某家。进屋后,张伟叫罗某某跪着,张伟、陈望对罗某某一阵猛打,肖寒兵也打了,他叫罗某某自己打自己耳光,张伟让打重些。他中途有事就先走了。18.同案人陈望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6日凌晨零时许,他接到张伟的电话,叫他拿刀到金盾小区去帮忙。他回家拿了一把50公分的砍刀和一把20公分的猎刀。他在物资小区看见张伟、肖寒兵、秦源和四个不认识的人。张伟叫他们一起上楼,他们一边走一边商量上去怎么做。张伟提出上去找那个人要点钱,事情就算了。秦源也说他们这么远跑来,不可能这样就算了。在路上他把带来的刀叫他们其中一人拿着。他们中的女的去敲门,肖寒兵叫卧室里面的人都出来。他们看见一个男的(车某)打电话,秦源拿起刀手指着那个男的叫把电话放茶几上,肖寒兵问清哪个是李某后就开始打李某,其他人也冲上去打。车某准备从沙发上帮忙,他将带的刀拿出来对着车某,叫他坐下,这时张伟、秦源、肖寒兵也将刀拿出来。张伟冲上去开始打车某几耳光,还踢了几脚,他和秦源也去帮忙打,之后,秦源把车某带到厨房,后秦源把车某带到卧室,张伟也跟着进去。过了几分钟,警察进来,把他和肖寒兵带到派出所,张伟、秦源一直在卧室里没有出来。他和肖寒兵回到物资小区,张伟和秦源不见了,他们其中一个人说张伟和秦源拿了车某接近1000元和一部手机。他当时给张伟打电话叫张伟把钱还回来,张伟说钱不是他拿的。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张伟打电话叫他到易家坝。他在水上乐园鱼池方向找到他们,当时游某也在,张伟打了游某几耳光,秦源解下皮带打游某。他觉得外面打人不好。他们将游某押到张伟位于八角井人民东路家中。张伟进门给了游某一脚,叫游某跪下。张伟准备拿锤子打游某,被他们劝住,就用拳头打了游某背部几下。他上去扇了游某头部一下,踢了一脚。秦源接了电话就离开了。因为罗某某说了他坏话,他想教训罗某某,就让游某叫罗某某出来。他、张伟、肖寒兵下公路边找罗某某。张伟叫正在路边等车的秦源追罗某某。秦源一脚将罗某某踢在地上,并用皮带和刀吓罗某某。张伟扇了罗某某几耳光。他们将罗某某押到张伟家。张伟叫罗某某跪下,张伟和他打了几耳光和踢了几脚。肖寒兵看见他们打了,也打了罗某某几耳光和踢了几脚。秦源叫罗某某自己扇自己耳光之后,张伟放罗某某和游某走了。19.被告人张伟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5日晚上,肖寒兵得知女友王某某在金盾小区对面的李某家很生气,打电话叫雷某一起去,他自己提出来去看下,并拿了把水果刀在身上。肖寒兵、雷某和他到物资小区后,肖寒兵、雷某进入小区,他在小区门口打电话叫任某某带刀来打人。王某某凌晨2时许才从李某家下来,肖寒兵打电话给李某和李某的朋友(车某),李某不下来,李某的朋友语气不对头,他很生气,打电话叫秦源、陈望、游某带上刀到荔枝派出所对面来打人。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陈望拿了一把长约30至40公分的砍刀,秦源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和一把长约15公分的猎刀到现场。他把猎刀拿过来,把之前带的10公分的水果刀给肖寒兵,其他人没有拿刀。他组织一群人到走楼梯到李某家。走了两三层,不知道是谁提出来拿点钱,他说可以,大家这么晚了打车不容易,回去打车的钱也没有。大家都表示同意。王某某说李某身上没有钱,到李某家门口,是车某开的门,他们将车某推到在客厅沙发上。肖寒兵扇了李某一耳光,并对李某拳打脚踢。车某准备帮李某,陈望用砍刀对着车某的颈子,他、秦源、肖寒兵将刀拿出来,但是都没有动刀。他过去扇了车某一耳光,见他动手后,其他人过来帮忙,围着李某和车某打。陈望拿着刀对着车某,问怎么解决,车某说随便,想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陈望说拿钱出来解决这个事情,肖寒兵问他怎么办,他说让肖寒兵看着办,肖寒兵叫李某拿钱出来,李某说没有钱,肖寒兵让李某找车某借,他和秦源将车某叫到房间,关上门,秦源叫车某拿2000元出来,车某说只有1000元,把一个手机做抵押。不一会儿警察来了,他和秦源躲在房间没出来,他和秦源的刀都丢在床下,警察走了,他和秦源将手机和钱拿走了。事后他分了200元。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觉得游某说他坏话,很生气,叫肖寒兵和秦源、陈望一起教训游某。他们找到游某后,并对游某采取打耳光、罚跪、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陈望让游某叫罗某某骗出来,他们对罗某某拳打脚踢、罚跪、并叫罗某某自己打自己耳光,之后才让游某、罗某某离开。20.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实:同案人秦源、肖寒兵、陈望等人因本案已被判刑及被告人张伟于2011年2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户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张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张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伟退赔被害人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95元。上诉人张伟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张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和量刑无异议,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张伟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予以从轻改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而实施的抢劫,属入户抢劫。张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张伟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张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张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在案的同案人秦源、肖寒兵、陈望的供述、证人证言王某某、雷某、游某的证言及上诉人张伟的陈述,相互印证张伟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与他人共谋对住房内被害人的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后截取他人钱财,而后再与他人进入被害人租住的房屋内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截取了被害人财物;而不是实施了对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张伟的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张伟及其辩护人称张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张伟系伙同他人入户抢劫,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同时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伟不具备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的起点刑就应在十年以上,原判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称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人员建议本院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胜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