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凤星与陈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武平,陈凤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民终3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武平,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云、郭海红(实习),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星,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武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武平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通过庭审调查所得结论予以否定,但最终笼统地以概括方式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所作陈述前后矛盾,与其申请的证人证言亦相互矛盾,且对部分转账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一审判决亦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主张,故本案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陈凤星辩称,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涉案款项系其所欠的彩礼款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凤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379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陈武平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陈凤星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陈武平欠原告陈凤星53790元,欠条未约还款期限。原告陈凤星以被告陈武平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武平结欠原告陈凤星53790元,有被告陈武平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武平应当偿还。被告陈武平主张本案欠条系其承诺给付彩礼未兑现后而签订的,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因被告陈武平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陈武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凤星欠款本金5379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欠款53790元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为据,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欠条是证明双方欠款债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本案欠条并签名,其应知晓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上诉人主张本案借贷债务未实际发生,但未能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欠条所记载的内容,故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陈武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上诉人陈武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