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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220号原告:卢某(曾用名:芦素英),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肇庆学院教师,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刘某1(曾用名:刘隆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因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的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某与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卢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1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卢某与刘某1离婚。现卢某再次以与刘某1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在诉讼中,卢某表示有关女儿的抚养费问题,由其与刘某1另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卢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卢某与刘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卢某与刘某1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予卢某与刘某1离婚。有关刘某2的抚养费问题,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尊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2007年5月5日出生)由原告卢某携带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文浩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