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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钱向东与柏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向东,柏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24号原告钱向东。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辉。本院受理原告钱向东与被告柏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向东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向东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向东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