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松龙与崔国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龙,崔国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松龙。被执行人崔国胜。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人王松龙诉被执行人崔国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交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