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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刘大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招商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刘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大武,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50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大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大武在招商银行账户存款302511.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