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政府西邻。法定代表人:毕双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经济开发区通用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中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12年9月11日和2012年12月11日,富邦公司与昊兴公司分别签订了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锅炉外保温施工协议,两项工程是否已经完工或实际已完成多少工程量,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这些事实重审时应当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元,退还上诉人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