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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枝与被执行人闫爱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枝,闫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枝,女。被执行人闫爱民,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枝与被执行人闫爱民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枝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闫爱民名下银行帐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闫爱民名下车牌号为陕A590**车辆预以查封。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闫爱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47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