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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祖志与被执行人金彩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志,金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志,男,汉族,现住商南县。被执行人金彩芳,女,汉族,住商南县。申请执行人刘祖志与被执行人金彩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彩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祖志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以上两项共计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彩芳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祖志借款10000元,现就剩余40000元借款的给付办法,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金彩芳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祖志借款20000元。二.被执行人金彩芳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祖志借款2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刘祖志主动放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元,共计1200元由被执行人金彩芳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进   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益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