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沈定康,黄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569-5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7497-9代表人:邵园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7592-5法定代表人:沈定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93181H法定代表人:陆能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8165-7法定代表人:卢祖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定康,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红丹,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执行人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7328414.12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2740元,执行费9472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461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