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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19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李龙生,刘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9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怀瑞,主任。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陶德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龙生,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哲会,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李龙生、刘哲会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