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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桂兰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兰,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91号申请���行人吴桂兰,女,汉族,1950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原告吴桂兰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七仟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