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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8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因涉及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原因,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