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8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因涉及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原因,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