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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芮霞与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芮霞,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43号原告:邓芮霞,女,1986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鹏,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文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芮霞诉被告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邓芮霞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先行支付邓芮霞因交通事故所急需的医疗费用80000元。本院认为,邓芮霞因伤势严重,治疗期间所需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家中暂无力支付。因本案肇事车辆皖H×××××号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邓芮霞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邓芮霞医疗费用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