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970号
申请人:谭宇轩,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廖玉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轩诉被告廖玉平、被告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宇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中於自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宇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担保人李中於名下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 阳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