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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4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