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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忠海与被申请人阎坤及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林汽车运输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海,阎坤,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林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海,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坤,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林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法定代表人:范增莲,该车队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忠海因与被申请人阎坤及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林汽车运输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忠海以其打算与阎坤将纠纷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张忠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怡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