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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边湧策与周垂宇、周兆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湧策,周垂宇,周兆刚,王伟,王连军,薛庆坤,薛吉洪,寇佳勋,寇铭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27号原告边湧策,男,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理人边凯锋,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垂宇,男,汉族,2001年7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周兆刚,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伟,男,汉族,2001年6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连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薛庆坤,男,汉族,2001年6月7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薛吉洪,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寇佳勋,男,汉族,2001年1月29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寇铭仁,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湧策诉被告周垂宇、周兆刚、王伟、王连军、薛庆坤、薛吉洪、寇佳勋、寇铭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湧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