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秀举与张肖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举,张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87号申请人张秀举。委托代理人田海明。被申请人张肖雨。申请人张秀举与被申请人张肖雨在2016年10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肖雨驾驶的贵F×××××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肖雨驾驶的贵F×××××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