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兰扬诉被告千友居公司装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扬,成都千友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98号原告兰扬,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千友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贾镇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扬诉被告成都千友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兰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