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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羽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羽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羽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梅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