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佟恩峰与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恩峰,廖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佟恩峰被执行人廖邦林佟恩峰与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邦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佟恩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22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邦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