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平、严冬梅与被执行人陈红、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平,严冬梅,陈红,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666号申请人张立平,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工人,申请人严冬梅,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红,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岩,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立平、严冬梅与被执行人陈红、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陈红、刘岩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立平、严冬梅借款99200元。受理案件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立平、严冬梅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1045元由申请人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