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李立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立仁,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立仁被执行人宋卫东申请执行人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