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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范伊孬、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伊孬,张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伊孬,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龙,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华县。上诉人范伊孬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其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伊孬与被上诉人张云龙达成和解协议,范伊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伊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范伊孬撤回对张云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范伊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范伊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登印审 判 员  朱雪华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