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吴某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吴某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席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某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借款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吴 鹃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况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