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翔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翔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78号罪犯林翔,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541号刑事林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林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林翔减刑十个月MERGEFIELD”申报减刑剥政”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6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民委员会、桂平市司法局金田司法所、桂平市金田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林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