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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及廖某等施工工人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污水工程工地上因挡墙是否要拆除问题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文某对林某的喉部击打了一拳,导致林某受伤。经鉴定,林某颈部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文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殴打被害人林某喉部一拳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殴打林某是事出有因,其和工人们已经将挡墙做好了,林某故意为难他们,林某要求他们将挡墙拆掉但又不支付工资,其一时冲动就打了林某。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及廖某等施工工人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污水工程工地上,因挡墙是否要拆除、工人工资支付问题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文某朝林某的喉部击打了一拳,导致林某受伤。经鉴定,林某喉部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所在公司为其赔偿给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8日中午,其和工人在工地上因挡墙是否要拆除与工地监理林某发生争执,其和工人担心工资拿不到就不肯将挡墙挖掉,就和监理争吵起来了,后其一拳打向监理脖子右侧,监理被打后就跑了。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污水工程做监理。2016年6月28日13时许,因安徽籍的工人挡墙做的不规范,需要整改,其就叫工人们将挡墙拆掉,工人们不同意并要支付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后一个身穿条纹衣服的安徽工人(被告人文某)冲上来用拳头一拳打到其的喉咙,其就转身往村里跑。后来其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说其喉咙里面骨折并且挫伤。案发后,文某所在公司经理洪某共赔偿给其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其中2.5万元系银行转账,5千元系住院期间为其现金支付的医药费。3.证人廖某、王某、殷某、方某、梅某均证实:2016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与监理林某发生争执,文某用拳头击打林某喉咙处的过程。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文某的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文某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转账凭证证实:文某所在公司经理洪某于2016年8月3日转账给林某2.5万元;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5.龙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附照片):被鉴定人林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地点、方位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林某辨认文某是用拳头打伤其的人;文某辨认林某即被其用拳头打伤了的监理。上述证据,符合刑事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文某击打被害人林某喉部致其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文某当庭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所在公司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娟人民陪审员  翁远亮人民陪审员  叶 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