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克高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高,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周克高,男,出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1组,注册号码:420521000000497。法定代表人易万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万程,男,出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周克高申请执行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克高以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周克高亦不能提供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6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克高发现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