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653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艾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