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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石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石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252号金鹏商业广场一楼。负责人:张殿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秀,北京市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纯娟,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若干元及利息、仲裁费若干元、律师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石纯娟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房产(房产证某号)。经查,上述房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某号。经得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同意,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深国潼联评字[2015]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若干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但未成交。某年某月某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由竞买人韦某林(居民身份证某号码)以若干元竞得。上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若干元、评估费若干元后,本院已将本案担保债权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根据福田区人民法院来函协助请求,亦已将余款若干元划付给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